大门广告收入以及公共车位租赁收入等收益归谁所有?

龙港装饰网 2023-01-16 23:30 编辑:淳于英 150阅读

大门广告收入以及公共车位租赁收入等收益归谁所有?

  小区电梯、外墙、大门以及公共车位,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小区电梯、外墙、大门广告收入以及公共车位租赁收入等共有部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关于共有部分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实践中,往往是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因此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应从以下几种情形考虑:第一,如果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共有部分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约定,那么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在各方未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公平原则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合理分配。一般而言,业主支付的物业费中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经营的对价,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能从其经营共有部分的行为中得到回报,对物业服务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经营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业主的利益。

  因此,在分配共有部分收益时,应当综合考虑业主的权利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成本,在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4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不超过收益资金20%的管理费。

  第三,在物业服务企业未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经营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原则上经营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根据上述几种情形将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之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应当是《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之中规定的业主所得收益。

  第四,在完成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分配后,剩余部分的公共收益,应当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然后由业主大会决定如何使用。

小区成了广告集聚地 广告收益该归谁?

  广州市内多个居民小区都被投放了电梯广告,多数居民表示却对此并不十分敏感。广告收益去了哪里更是不得而知,而多数小区物管则表示“钱都用在小区建设上”,至于账目明细,他们不愿公开。

事实上,城市小区不仅有居住功能,居民作为潜在的客户群体,经济价值极大。

  譬如户外广告,不少藏身闹市的小区,户外广告价值高,一年能收不少钱,这些钱也往往流进物管腰包。此前,国内也有小区业主与物管较真,追问小区户外广告收入去处,甚至闹上法庭。比如占用小区道路、绿化用地等公共场地,或利用一些产权不明晰停车位提供停车服务,物管向车主收取的停车费,多半也“袋袋平安”。

  甚至,停车费想提就提,态度生硬,根本不考虑业主感受,冲突时有发生。再如利用小区会所、公共用房进行经营或对外出租,收益也往往成为“糊涂账”。

而对这部分收益,法律并不糊涂。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小区外墙、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因此,相关广告收入也应全部归业主所有。包括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亦属全体业主共有。不久前沈阳一起案件与之类似,一小区物管私自占用26万余元小区广告收入,被业主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如此看来,法律边界如此清晰,物业非法牟利的现在为何仍然屡见不鲜?这与物管行业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到位、业主权益保障难等都有关系。与物业管理公司相比,业主这个主体在法律常识和维权能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主要原因有三点:一、从全国范围来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并不多,分散的业主无法与物管平等对话;二、零散维权成本高、收益小,不符合成本核算;三、就算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它的作用依然受到极大局限,因为不是法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因此,在小区公共权益上物管和业主都要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在小区广告问题上,权利要厘清,账目要算清。业主与物管是雇佣关系,也应该是平等关系,相互尊重、相互成全才能和谐共处。